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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崔朝朝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96知民初45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崔朝朝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崔朝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96知民初45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朝朝,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朝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崔朝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朝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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