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561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玲,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春闯快餐店,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镇大马村。
经营者:周俊勇。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春闯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