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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707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南漳县沁静茶行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70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沁静茶行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

经营者:肖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南漳县沁静茶行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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