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737号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1870574XF。
法定代表人:蒲小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小区移民大道9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608993493。
法定代表人:潘有高,经理。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