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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方银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795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方银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方银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79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银璇,女,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银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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