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777号 原告:彭婧,女,汉族,1997年6月15日出生。
诉讼委托代理人:万亚南,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娟,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原告彭婧与被告王文娟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彭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婧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