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369号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芬,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顺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宗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口市顺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