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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529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529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毛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中段恒达立体公寓。

经营者:苗峰波。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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