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36号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某某,男。
被告:深圳市五十五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泽健,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五十五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