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627号 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程国洲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09号1号楼1-商业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8G3H32。
经营者:程国洲。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程国洲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