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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县阳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知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县阳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县阳阳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64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县阳阳百货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文9634市场大门东边(美羊羊餐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PXQT023。

经营者:杨柳英。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岳阳县阳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湘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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