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71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子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代码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圆盛源五金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光伸家居装饰材料市场”二楼西侧45号的“晓巧五金”店铺,统一社会代码证:92210213MA1095T73E。
经营人:王小巧。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圆盛源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