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初60号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江淦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炼,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玲,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文创大厦主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沈金波。
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2.5元,由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