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27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兴华诚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十里河北京市民乐建材市场12号。
经营者:洪蜜琼。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兴华诚达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润德鸿图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润德鸿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