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632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23-522。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炮台乐哈哈超市邓屯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邓屯村邓屯。
经营者:李云福。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普新区炮台乐哈哈超市邓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本院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