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2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区同益乐佳家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街道西韭社区杨沟屯80号。
经营者:莫夏富。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同益乐佳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本院2021年9月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7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