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7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晨玮,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伴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延静。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伴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