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6075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润英,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所江西省吉安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润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
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