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5669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U。
法定代表人:肖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女欢,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宗亮,男,汉族,1997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宗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
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