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24号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婉琴,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佳,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李敦先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曹钰婕书 记 员 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