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85429号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广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水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娣,执行董事。
被告:袁娣,女,1976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璇,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水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袁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