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434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西斯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太阳村**/div>法定代表人:刘松立。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西斯顿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同年9月18日,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