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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台山市北陡镇黄春生冷饮小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7129号
案件名称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台山市北陡镇黄春生冷饮小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台山市北陡镇黄春生冷饮小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7129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伟,广东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北陡镇黄春生冷饮小食店,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陡门圩紫云路**首层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551QC70R。

经营者:黄春生。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北陡镇黄春生冷饮小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柯铭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 雅书 记 员 钟宜真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7129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第**楼******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伟,广东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北陡镇黄春生冷饮小食店,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陡门圩紫云路**首层之一代码:92440781MA551QC70R。

经营者:黄春生。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北陡镇黄春生冷饮小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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