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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洼区继福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44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洼区继福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洼区继福物资经销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44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洼区继福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向海大道田家汇美建材交易中心A11-16号的“继福物资经销处”店铺。

经营者:张洪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洼区继福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并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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