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75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县城绿逸居(华夏名都)小区4#-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60697254997。
法定代表人:罗奀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平审 判 员 胡志勇审 判 员 徐 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 越书 记 员 祝 奇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75号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县城绿逸居(华夏名都)小区4#-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60697254997。
法定代表人:罗奀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景德镇市梵尼威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