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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张网宝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民初2260号
案件名称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张网宝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张网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260号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U,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烨桐,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网宝,女,194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网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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