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72号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壮亮,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壮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张壮亮、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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