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228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首席运营官。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公司秘书。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若,浙江留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惠銮,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惠銮、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钟惠銮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