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0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仁县成虎商联庆国直营大店,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灵官小桥(灵官镇人民政府西北侧约200米)。
法定代表人:廖庆国。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安仁县成虎商联庆国直营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同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