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87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苹,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智勇,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新星文化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燕山东苑16幢第6号。
经营者:孙蔚华。
被告:义乌市博迪文具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24645AB号经营者:许秀亮。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新星文化用品商店、义乌市博迪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