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00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国际广场第**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书,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炎青,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雄,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炎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先后向本院提交两份《撤诉申请书》,其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删除、屏蔽案涉侵权商品的链接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又以与被告周炎青已庭外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周炎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