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57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生林,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生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芷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57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生林,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生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