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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华威超市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执2424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华威超市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华威超市;王俊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81执2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冠县华威超市,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北馆陶镇东街。

经营者:王俊华。

被执行人:王俊华,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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