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66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男。
被告:上海酷辣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艳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男。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航,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酷辣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