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49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翟明跃,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建材市场冬梅洁具门市,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建材市场。
经营者:李冬梅,女,汉族,1969年1月15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建材市场冬梅洁具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建材市场冬梅洁具门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