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8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市场23栋3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内衣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义。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书 记 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