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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002民初844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威海某某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84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林湾/div>经营者:张某华。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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