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390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