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8634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松,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奥超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花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553399196。
法定代表人:俞福海,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奥超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