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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8知民初78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78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曙光路曙光佳苑11栋1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8343L81。

经营者:刘永开。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78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曙光路曙光佳苑11栋1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8343L81。

经营者:刘永开。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吉安县中联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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