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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瑞谦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易科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瑞谦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易科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瑞谦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易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06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瑞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吕芳燕。

被告:永康市易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吕芳燕。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瑞谦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易科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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