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127号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KMNB34。
法定代表人:盛栩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啦奶茶店,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北站广场服务中心附属一楼第四间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1MA3A0LXQ1U。
经营者:肖洪艳,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啦奶茶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2021年9月6日,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杨发良审 判 员 周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柳亚铮书 记 员 汤 娜/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127号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KMNB34。
法定代表人:盛栩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啦奶茶店,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北站广场服务中心附属一楼第四间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1MA3A0LXQ1U。
经营者:肖洪艳,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啦奶茶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2021年9月6日,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