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4280号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PhilipMorrisProductsS.A.,注册地瑞士纳沙泰尔2000,凯·让尔诺3号。
法定代表人:阿尔穆德纳·巴列霍,;
奥利弗·索尔·沃特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沛,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文,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敏。
被告:东莞市魔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吕哲。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恒发食品综合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坤。
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维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魔刻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恒发食品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2021年9月17日,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倪红霞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