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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区淮城镇魔力坊海萍百货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563号
案件名称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区淮城镇魔力坊海萍百货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区淮城镇魔力坊海萍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63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淮城镇魔力坊海萍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御景城小区32号楼15号房。

经营者:卜春。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淮城镇魔力坊海萍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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