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11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阳县兴汉综合零售部,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号门面经营者:王新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略阳县兴汉综合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略阳县兴汉综合零售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