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5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
被告:上海昊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峰。
被告:江门市励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励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2021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