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61号原告:周金娥,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飞,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金娥与被告杨志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14日,原告周金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周金娥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