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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永乐嘉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7知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西乡县永乐嘉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乡县永乐嘉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11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乡县XX超市,地址: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一中西侧。

经营者:杨先永。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乡县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XX乡县XX超市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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