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331号原告:姚伟镇,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茜,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司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范国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姚伟镇与被告合肥司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姚伟镇2021年9月2日以被控侵权行为情节较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姚伟镇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孟晓非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