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7民初9238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潼,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睿,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鱼妙美蛙鱼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街道徐独路590、594、596号1栋1层。
经营者:付哲。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郫都区鱼妙美蛙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鱼妙美蛙鱼火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